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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邵丹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丹,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邵丹,女,1984年9月6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爱英,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丹与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