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4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锡明。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