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与天津市希望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住所地天津XX。法定代表人付金光,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和平,该业主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宁,该业主会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市希望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宝云,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诉被告天津市希望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宫前园业主会负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