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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王体伟。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