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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陈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河南鄢陵县人,无业。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四川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