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中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邢某某申请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中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2015年9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察右中旗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