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裁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明生与被告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明生,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裁字第01361号原告:董明生。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文,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法定代表人:吴天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生与被告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明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明生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生撤回对被告湖北九棵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