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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海生与燕云、燕东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生,燕云,燕东远,崔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潘海生,1996年9月13日,农民。被执行人燕云,1995年8月29日。被执行人燕东远,1969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崔广荣,197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潘海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