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海生与燕云、燕东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生,燕云,燕东远,崔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潘海生,1996年9月13日,农民。被执行人燕云,1995年8月29日。被执行人燕东远,1969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崔广荣,197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潘海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