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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娜莎与张永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莎,张永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李娜莎。被告张永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莎诉被告张永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娜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莎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超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