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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刘金根与刘金根、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刘金根,方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代表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李会福。被告:刘金根。被告:方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被告刘金根、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