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刘金根与刘金根、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刘金根,方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代表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李会福。被告:刘金根。被告:方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被告刘金根、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