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丙申与代春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申,代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44号申请人:张丙申。被申请人:代春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T×××××五菱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代春红驾驶的冀T×××××五菱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