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建良与林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朱建良,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林文均,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朱建良与被告林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于2005年10月7日出境前往莫桑比克,至今无入境记录,且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