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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孝团、李孝增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李孝团。被执行人李孝增。被执行人高满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孝团缴纳执行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二、李孝增、高满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3496.00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的财产情况,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4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孝团名下,该房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已被杭州拱墅区法院首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发现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孝增名下,现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高满仓与其配偶倪美姝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县邮电局商品房第二单元201室房产,本院已作拍卖裁定、发限期搬迁腾空公告,因被执行人高满仓及居住在上述房屋里的相关人员至今拒不搬迁腾空,其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孝团名下的房产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且已被杭州拱墅区法院首封,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孝增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高满仓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法移字第28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高满仓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孝团、李孝增、高满仓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