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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君、王茂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419号原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76-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524-X。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祥海,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君,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王茂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君、王茂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