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边宗秀、郑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边宗秀,郑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655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被执行人边宗秀。被执行人郑滨文。本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申请执行边宗秀、郑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