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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铭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鹿港小镇西餐厅、被告王海燕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铭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双桥区南营子小镇西餐厅,王海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铭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桥区南营子小镇西餐厅。经营者温国滨,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海燕,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告与双桥区南营子小镇西餐厅签订装修合同,为其装修鹿港小镇西餐厅。合同签订之时王海燕系双桥区南营子小镇西餐厅实际经营人,温国滨系鹿港小镇房屋所有权人,上述二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全部装修工作,现鹿港小镇已经重装营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程款49450.00元至今不予给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94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5日,原告就工程款纠纷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工程款59450.00元。承德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主张室内增加的工程量因证据不足未予确认,裁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现该裁决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完毕。2014年9月11日,原告再次就剩余工程款49450.00元向承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承仲裁字(2014)第93号裁决书,裁决被告王海燕支付原告工程款494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海燕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14)第93号裁决书。因此,原告就施工工程款59450.00元已经向承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原告再次就未予支持的工程款49450.00元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铭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富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曲 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