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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春林,男,汉族。被告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天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林与被告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林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林撤回对被告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林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