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凯与胡方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胡方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胡方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43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方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方晓向申请执行人陈凯支付执行款18027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法院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0427元,但被执行人胡方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方晓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中泰都市花苑9A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6)字第0040**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6)第01134**号]及装修(含空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