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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京利与赵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利,赵运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李京利,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运雪,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京利诉被告赵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利撤回对被告赵运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