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京利与赵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利,赵运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李京利,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运雪,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京利诉被告赵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利撤回对被告赵运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