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命根与佘卫猛、汪金满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命根,汪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陈命根,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被执行人汪金满,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原告陈命根与被告佘卫猛、汪金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金满履行30000元后,对下余21000元未按期履行,故权利人陈命根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金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汪金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金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外出未归无法联系。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代理审判员 代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