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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754号原告陈某。被告卢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亚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卢某甲的过错行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卢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有争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卢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