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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博来雅印刷厂与杨昌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博来雅印刷厂,杨昌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慈溪市博来雅印刷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海燕,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彬立。被告:杨昌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博来雅印刷厂诉被告杨昌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博来雅印刷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