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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腾从高与赖大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从高,赖大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2号原告腾从高,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德成,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大云,个体户。原告腾从高诉被告赖大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从高的委托代理人曹德成,被告赖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从高诉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4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转让3.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大云辩称:我当时只是卖的房子没有卖田,田只是让原告耕种,并未将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腾从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王兴文的建房用地许可证一份;证据2:《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及见证书各一份;证据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民负担监督卡各一份;被告赖大云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粮食直补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12月6日,原告腾从高的父亲腾某与被告赖大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赖大云于2004年12月6日将田集老街房子(原王兴文房子)卖给乙方腾某,房子大小陆间、责任田3.3亩,荒田约2亩由乙方耕种,房子价格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含青苗费,第一次付款柒仟叁佰元整(7300.00元)下余伍仟玖佰元在2005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甲方在元月8号将房子交给乙方。甲、乙双方若违约,罚违约金贰仟元整。2005年元月8日,赖大云、腾某双方到宜城市板桥店法律服务所对该合同进行见证。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以被告赖大云为甲方、原告腾从高的父亲腾某为乙方,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将田集村三组街道的房屋正房三间,厢房三间(原王兴文)的房屋产权便(变)卖给乙方。2、甲方将自己的责任田,面积为3.3亩(水田)旱地约两亩,转让给乙方耕种收益。并保证乙方耕种的田地无任何人干涉,出现上述情况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国家政策变动除外)。3、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宜城市板桥店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进行了见证。腾某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全部款项,赖大云亦按约定将房屋及责任田交给了腾某,该协议履行完毕。2005年国家农业政策调整,被告赖大云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腾某,腾某为自己办理了粮食直补相关手续。2009年、2012年原告腾从高的父亲腾某、母亲向必笑相继去世。原、被告双方因田地归属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被告赖大云未经原告腾从高同意又将已过户给腾从高的田块再次过户给自己,导致纠纷发生。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腾从高的父亲腾某与被告赖大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已于合同及协议签订之后履行完毕。在田地转让后,腾某经村委会同意办理了粮食补贴领取手续,应视为该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经过发包方同意,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腾从高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腾从高的父母去世后,腾从高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继续享有承包权。被告答辩称只是卖房屋,耕地只让原告腾从高耕种没有转让其承包经营权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转让3.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应由当事人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系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转让3.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2004年12月6日原告腾从高与被告赖大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责任田转让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腾从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赖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