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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鹏骏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鹏骏,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87号申请人刘鹏骏,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881-X。法定代表人何晓毅,经理。申请人刘鹏骏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刘鹏骏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渝AAXX**的小型越野客车、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X号附X号X号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周家湾X号X栋X号的房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X号X单元X号的房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X号X幢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鹏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鹏骏名下车牌号码为渝AAXX**的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申请人刘鹏骏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X号附X号X号的房屋(权证号:XXX房地证2010字第XXXX**号);三、查封申请人刘鹏骏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周家湾X号X栋X号的房屋(权证号:XXX房地证2012字第XXX**号);四、查封申请人刘鹏骏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X号X单元X号的房屋(权证号:XXX房地证2005字第XXXX**号);五、查封申请人刘鹏骏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XXX号XXX幢X号的房屋(权证号:XXX房地证2012字第XXX**号);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