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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维荣与被执行人文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荣,文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田维荣,男。被执行人文兴忠,男。本院在执行田维荣与文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按照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田维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正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