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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民冬与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冬,余飞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民冬,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飞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冬诉被告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