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民冬与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冬,余飞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民冬,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飞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冬诉被告余飞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