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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利华与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利华。委托代理人:郭飞英,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天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翔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南环大道**号*栋。法定代表人:梁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飞英,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利华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利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利华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利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00元(已由梁利华预交),因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减半收取1062.50元,由梁利华负担;余款1062.50元,由本院退回梁利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德 军审 判 员 田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