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柳喜龙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喜龙,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柳喜龙,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蓉,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柳喜龙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柳喜龙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