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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小莉与彭正伦、曾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莉,彭正伦,曾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74号原告李小莉,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易晓忠,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正伦,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祥兰,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莉与被告彭正伦、曾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小莉负担。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婧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