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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启彬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步升电子通信部二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彬,郑州市管城区步升电子通信部二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896号原告胡启彬,男,29岁。委托代理人李政。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步升电子通信部二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彬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步升电子通信部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郑州市管城区步升电子通信部二店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启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