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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94号原告赵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赵某未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