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94号原告赵某。被告邵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赵某未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