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黎广厚与梁剑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广厚,梁剑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黎广厚,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剑冬,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黎广厚诉被告梁剑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广厚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剑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剑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上述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于2014年2月19日支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签署了《借款合同》,并承诺于2015年2月19日前偿清上述全部借款。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2月19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在2014年2月9日向被告交付了现金20000元。原告对此提供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兹我梁剑冬借到黎广厚人民币20000元整,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上述本息定于2015年2月19日归还。借款人承诺:如果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不能还清借款本息,愿意承担出借人为追索上述借款本息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调查费、执行费及诉讼保全费等)……”。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捺印。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于是在2015年5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原告还主张其为实现案涉债权支出了律师费2000元,对此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要求被告偿付该项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2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借款期限已于2015年2月19日届满,被告逾期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应在利息总额中扣减。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还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了律师费2000元,要求被告偿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剑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广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应在利息总额中扣减);二、被告梁剑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广厚偿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剑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嫦代理审判员 黄淑娇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