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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方 捷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