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忠莲与杜庆阁、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莲,杜庆阁,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陈忠莲。被告杜庆阁。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莲与被告杜庆阁、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陈忠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忠莲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