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铎稳、陈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查铎稳,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焱,农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冶计生征决(2014)第02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计生征决(2014)第02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计生征决(2014)第02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