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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欢诉常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欢,常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胡欢,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帆、徐晓晨,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松,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欢诉被告常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