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宇航与王献龙、徐晓阳、徐毅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航,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献龙,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晓阳,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毅菲,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47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献龙、徐晓阳、徐毅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献龙、徐晓阳、徐毅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献龙、徐晓阳、徐毅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献龙、徐晓阳、徐毅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