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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平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信与姜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姜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赵信,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41********,男,194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星光村*组。被告姜文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1********,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供电所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平山村*组。原告赵信诉被告姜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传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文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信诉称,2015年6月3日,被告姜文广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当月20日前给付,如超期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文广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给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文广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抗辩意见。原告赵信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赵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姜文广向原告赵信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被告姜文广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或抗辩的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予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姜文广未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姜文广在原告赵信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于当月20日前给付,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该款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文广向原告赵信出具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赵信向姜文广提供了借款,姜文广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赵信请求姜文广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赵信主张按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姜文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信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姜文广向原告赵信支付上款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姜文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振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