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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某甲诉黄某甲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郝某甲,男,四川省达州市人。被告黄某甲,女,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