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某甲诉黄某甲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郝某甲,男,四川省达州市人。被告黄某甲,女,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