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莉芳与被告孙瑞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芳,孙瑞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李莉芳。被告孙瑞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芳与被告孙瑞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