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郑继周、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郑继周,程丽华,张其干,郑改妞,蒋现亭,郑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素娟,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继周,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程丽华,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系郑继周妻子。被执行人张其干,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郑改妞,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系张其干妻子。被执行人蒋现亭,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郑彩霞,女,汉族,1958年7月26日生,系蒋现亭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灵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8011.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法执字第9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