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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伟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伟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67839932-6。法定代表人翁木深,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伟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三堆路36号4幢2单元202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8471-0。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董事长。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伟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创业大道平武工业园区的二楼厂房(壹层),但该房屋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