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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林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芝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