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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王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王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张桂兰,企业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陈,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万寿东侧丰乐家园3栋111号。法定代表人:张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王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张桂兰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