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周建华、王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创美物业服务公司大丰分公司,周建华,王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永泰.国际广场商业楼B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华,男,汉族。被告王小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美物业公司)被告周建华、王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美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创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美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