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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永春与高仁军、冯兴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68-1号原告邓永春。被告高仁军。被告冯兴美。被告王宗香。被告临朐县樱卉宾馆,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冶泉路****号*幢。法定代表人王宗香。被告临朐舒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山旺路东段南侧(总工会西邻)。法定代表人高仁军。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2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邓永春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