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和平与张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平,张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黄和平,男。委托代理人杜金林,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玉婷,女。法定代理人黄灿玲,女。原告黄和平诉被告张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和平以本案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和平以本案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因原告黄和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和平负担。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