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广才、薛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广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朱广才。委托代理人薛涛,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朱广才要求宣告朱华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广才诉称,我是朱华林的父亲,朱华林自1995年4月起无端在家中又哭又笑又跳又唱,产生幻觉、胡言乱语。1996年在扬州五台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经长期治疗未见好转,请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被申请人朱华林,女,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申请人朱广才是朱华林的父亲。在诉讼中,本院委托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华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1、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华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