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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贺某某,男,1940年10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周某某,女,1945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常常对原告无端殴打和辱骂,无法共同生活。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结婚时,被告生活尚能自理,现已年老,需要人照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各自子女均已成年。结婚后,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经济支配发生争执,吵架。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予以证明,经开庭审理质证,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亦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的老年夫妻,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正常的夫妻感情。虽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反映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夫妻感情有了变化。但原告未提供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案审理中,经调解,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表示以后将对自己不足之处予以改正,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可见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考虑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已年老,更应相互陪伴,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出发,本院认为,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原、被告暂不应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同时本院亦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考虑对方年逾七旬,相互多一些体贴和关心,互相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家庭事务多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生活,安度晚年以共享晚年美好时光。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