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培东与钟校、王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东,钟校、王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赵培东。被执行人:钟校、王秀美。本院在执行赵培东诉钟校、王秀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军胜 微信公众号“”